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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庆师范学院班主任(学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05-09 14:19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文件精神,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促进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学校决定所有班级设立班主任(学业导师),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班主任(学业导师)既是负责学生专业学习的指导教师,又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事务管理的兼职学生工作干部。

第三条 新聘任的专业教师符合条件的,原则上要担任一届班主任(学业导师)。对有班主任(学业导师)等学生工作经历且工作业绩突出的专业教师,学校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时,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学校鼓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机关优秀青年干部担任班主任(学业导师)。

二、班主任(学业导师)的聘任

第四条 班主任(学业导师)聘任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具有扎实的相关专业知识、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善于把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同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有效结合。

3.热爱学生工作,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工作踏实,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第五条 学校为每班配备一名班主任(学业导师),任期4年。届满后,班主任自动解聘。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教学副院长、系主任组成的班主任(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学院班主任(学业导师)的选聘、培训、管理和学院考核部分的工作。班主任(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由全体班主任(学业导师)参加的工作例会,专题研究布置班主任(学业导师)工作。班主任(学业导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具体负责。

第七条 班主任(学业导师)的选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各学院根据聘任条件择优录取,聘任结果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备案。

三、班主任(学业导师)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主抓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以及日常相关工作。

1.帮助新生了解自身所学专业特点,明确学习目标,端正专业思想,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引导其尽快完成由中学生活向大学生活的过渡。

2.认真做好班风和学风建设工作。要深入学生班级和寝室,切实加强对学生晚自习率、上课出勤率的督促和检查,并做好工作记录。根据课程资源及学分要求,向学生具体介绍选课的程序、办法,指导学生选课。

3.向学生介绍专业建设现状,介绍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设置等情况。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学生的能力素质、个性特点等个体差异,有针对性的指导学生选择专业方向、制定学习计划。

4.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参与相关的学术活动和科研活动,鼓励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实践创新能力。要根据学生个人条件,对学生进行考研、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指导。

5. 加强与任课教师和辅导员的联系沟通,准确了解学生的学习和思想状况,特别要对学习困难的学生给予更多关注。对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及时与辅导员沟通,给予指导和帮助。

6.及时填写《班主任(学业导师)工作记录》,并针对学生学习状况向有关部门提供评优、选干、评奖、组织发展等方面的参考意见。

第九条 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事务管理等辅助工作。

1.加强对新生的入学教育,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形成良好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提高学生适应环境和融入社会的能力。

2.通过召开班会、组织班级活动等形式,主动关心、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掌握学生动态,关注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有效预防学生中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

3.加强班委会、团支部的建设和指导,协助配合辅导员共同做好班级建设和管理工作。

4.配合辅导员做好所带班级的综合测评、评奖评优、学生违纪处理及有心理问题学生的帮扶等工作。

5.加强与辅导员的工作配合,努力形成专职辅导员主要负责思想政治教育和事务管理、班主任侧重学业导航、成才指导、生活关爱,各司其职,各有侧重,相互配合。

四、班主任(学业导师)的考核

第十条 班主任(学业导师)的考核工作在每学年末进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公布和反馈。考核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以班主任(学业导师)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工作成效为主要依据,进行全面考核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测评方式,内容包括学校考核(30%)、学院考核(40%)、学生民主评议(30%)三部分,每学期考核一次。

学校考核部分由学校成立考核组,考核组成员主要由学生处、教务处工作人员组成。学院考核和学生民主评议由各学院班主任(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单位实际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80分以上,含80分)、合格(60分~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学校按月均200元的标准发放工作津贴,具体发放数额根据考核等级动态调整;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班主任(学业导师)不发放津贴,并及时解聘。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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