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结合音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素质记实测评结果,做为学生评奖、评优、入党、专升本、毕业就业等所有涉及学生奖评的依据。
第二章 测评办法
第三条音乐与舞蹈学院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学生综合素质记实测评领导小组;班级要通过民主方式成立由班(团)干部、学生代表(5-7人)组成班级测评小组,辅导员为这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分散考核,定期汇总。以班级或小组为单位,对每位学生综合情况如实考核记载,定期向学生公布,并上报音乐与舞蹈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记实测评领导小组。
第五条每学期结束后,在下一学期初,每位学生都要写出个人小结,在班小组内自评和互评,测评结果交班级测评小组。
第六条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平时考核记载和互评结果及综合素质评分参照标准对每位同学进行评分,评分结果经音乐与舞蹈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记实测评领导小组审查,由音乐与舞蹈学院党总支会议通过后向全体学生公布。
第七条学生个人对测评结果有异议,可向音乐与舞蹈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记实测评领导小组提出复查请求,测评小组复查没有问题的,做出复查决定,维持原测评结果,有问题的,由测评小组更正原测评结果,并经音乐与舞蹈学院党总支会议通过。无论复查结果如何,均应向学生告之。
第三章 测评的指标体系和权重系数
第八条指标体系:
(一)德育素质:满分100分。
(二)智育素质(学习成绩):满分100分。
第九条权重系数:
第四章 德育素质评分参照标准
第十条参加国家、省、市(局)、学校、系(院)各类比赛、表演、竞赛等方面取得名次及参加者(包括个人和集体项目):国家级得50-40;省级得40-30分;市(局)级得30-20分:学校级得20-15分;系(院)级得15-10分。同一项目比赛,按最高分记入。
第十一条荣获国家、省、市(局)、学校、系(院)各类荣誉称号的个人或集体:国家级得50-40分;省级得40-30分;市(局)级得30-20分:学校级得20-15分;系(院)级得15-10分。
第十二条任职情况:校学生会、校学生团委正副职:每学期得20-18分;校学生会、校学生团委的部门正副职及校社联、新闻中心、青协、校级重要社团(或训练队)与各系(院)群众性团体的正副职以及各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每学期得15-13分;校学生会、校学生团委的一般成员与校社联、新闻中心、青协、校级重要社团(或训练队)及各系(院)群众性团体的部门的正副职:每学期得10-8分;各系(院)上述团体一般成员:每学期得8-6分;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及其它学生干部:每学期得5-3分。其它相关成员可参照上述标准加任职分,一人兼数职者得最高分,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干部不得任职分。
第十三条集体活动方面:在校内集体活动中起到组织作用或参与者:每学期得15-10分。
第十四条组织纪律方面:上课迟到、早退、旷课、晚归寝,不听从指挥以及妨碍公务人员(包括学生干部)执行公务行为者,视情节扣10-1分。其它类似行为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无故欠费者视具体情况每学期扣10-5分。
第十六条本学期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德育素质分为零,受到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行政处分的,分别扣30、20、10分;受到学校、系(院)通报批评者,一次扣5-1分。
第五章 智育素质(学习成绩)评分参照标准
第十七条学生学期智育素质成绩(含考查课)由下列公式计算:
学期成绩=学期各科成绩总和÷学期各科门数
第十八条某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及格,该门课程的成绩以60分记入总评,不及格者以实际得分记入总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学校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测评只列出了主要项目,其他具体项目的加减分由音乐与舞蹈学院自行制定,但加减分值的确定必须合理,且在本院的标准要统一。
第二十条学生每学期测评分是排列名次的依据。学生各学期测评分相加即为学生在校期间的测评总分。
第二十一条休学学生的综合测评分连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在学生记实测评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给人情分或平时不考核不记实,其责任按级追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