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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中成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细则
2013-07-10 16:41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开展“关爱中成长”教育实践活动,丰富完善我校特色育人模式,提升“大庆精神办学,铁人精神育人”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活动具体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校领导、机关党员干部、二级学院院长、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系部主任、学生党支部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党员教师必须参加本活动,职工群众自愿参加。

第二条 为方便活动的顺利开展,男老师负责联系男生寝室。

第三条 关爱行动中的老师要在政治上辅导学生,学业上督导学生,心理上疏导学生,就业上指导学生,生活上引导学生,工作上教导学生。

第四条 每位老师负责联系一个学生寝室,2013级新生寝室全覆盖,2012级特殊学生寝室全覆盖,如:贫困生较多的寝室、学习成绩相对较差的寝室、环境卫生较差的寝室、个别学生心理存在疾病的寝室。

第五条 关爱行动中的老师要严爱优秀学生,热爱中等学生,偏爱暂时落后的学生。

第六条 关爱行动中的老师每月至少走访宿舍一次,和学生交谈,及时了解并掌握学生学习和生活方面存在哪些困难并帮助解决。

第七条 关爱行动中的老师每学期至少同宿舍学生集中座谈一次,热情指导和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具体困难。

第八条 关爱行动中的老师每学期至少与所联系寝室的每个学生家长沟通一次,通报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以及所有家长关心的情况,沟通可通过见面、通讯、上网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关爱行动中的老师每学年至少向学生进行一次大庆精神铁人精神、优良传统教育、感恩教育以及诚信教育,在新生入学时进行大庆精神铁人精神以及优良传统教育,在母亲节、父亲节、感恩节等节日前夕对学生进行感恩教育,在学生贷款后、各类考试前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

第十条 关爱行动中的老师每学年至少参加一次学生自发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至少与学生共同参加一次学校举办的特色主题教育活动,通过参加活动融入学生的心灵世界,努力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十一条 关爱行动中的老师要关注学生的考研就业,关注学生职业理想,及早提醒或指导学生确定考研方向、就业意向;及时了解毕业生就业市场信息,满腔热忱地帮助就业有困难的学生联系就业单位;为学生解读特岗教师、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应征入伍等国家就业政策,鼓励学生报考参加,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努力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满意率。

第十二条 老师对联系的寝室成员要掌握基本信息,随时了解学生动态,若有突发事件应视情况及时与辅导员、班主任(学业导师)、任课教师、公寓管理员、心理咨询老师及院系领导等取得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第十三条 本教育活动校院两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率先垂范,机关干部带头参加,各级领导干部参加关爱行动的情况要在每年的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中做出汇报。

第十四条 组织关爱行动志愿者骨干不定期深入到师生当中,了解活动开展情况,抓典型树样板,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宣传。积极利用已有贴吧、论坛、报纸、校园网络平台,引导师生在新媒体上交流关爱行动信息、经验、体会及建议,提高和扩大传播推动效应。

第十五条 学生会每学年组织一次“最受学生爱戴的老师”评选活动,由学生以宿舍为单位自发推荐、评定,学校党委对在“关爱中成长”教育实践活动中表现优异的老师予以通报表彰,学生及学生家长亲自颁奖。

第十六条 关爱行动联系点另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关爱中成长老师联系学生寝室分配表

序号

教师姓名

负责学院

寝室号

备注

1

院长(人名)

自己学院名称

第X公寓XXX

2

书记

3

副院长

4

院长助理

5

办公室主任

6

系部主任

7

学生支部书记

8

辅导员

9

班主任

10

教师党员1

11

教师党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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