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学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升教学、科研、管理水平以及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质量,发挥奖金的激励与约束作用,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大庆师范学院奖金分配办法》(庆师院发【2004】22号)、《大庆师范学院奖金分配方案》、《大庆师范学院考勤管理规定》(庆师院发【2009】70号)、《大庆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量办法》(庆师院发[2005] 14 号)、《大庆师范学院教师工作量核定办法》和《大庆师范学院关于外聘授课教师的若干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公平合理的原则。
2.坚持有奖有罚、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奖惩分明的原则。
3.坚持奖金发放与当月个人的工作业绩挂钩,以工作业绩确定奖惩,以奖惩提升工作业绩的原则。
4.坚持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的原则。
二、奖金管理
1.根据学校按现有教职工及现行发放标准核定的金额,按照本办法,制定奖金发放计划,专人负责管理,基本部分按月发放,奖励部分学期末集中发放。
2.根据学校下放的奖金分配权限,学院的奖金总额分为月度奖、超课时奖、外聘教师课时费、业绩奖等,各项奖金发放要依据本办法,认真履行程序发放。
3.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教职工工作业绩考核期,教职工的奖惩分别由系(教研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副院长、院长依据管理权限对其工作业绩考核来确定,每月21日,办公室主任将考核结果上报至奖金发放管理人员,每月22日,奖金发放管理人员汇总各项考核结果,制定月度奖金发放明细,并将教职工月度考勤及奖金发放明细上报院长审批,每月25日,奖金发放管理人员教职工月度考勤及奖金发放明细上报至校人事处。以上各日期如遇节假日,应在假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上报。
三、奖金类别
(一)月度奖
根据学校现行规定的标准,月度基本奖为400元。
1.管理及工勤人员按基本奖的一定系数发月度奖金。标准如下:
岗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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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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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政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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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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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行政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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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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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教学、科研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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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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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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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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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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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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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师按每月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计发月度奖金。具体见《大庆师范学院奖金分配办法》(庆师院发【2004】22号)。
(二)教师超课时工作量奖
教师超课时工作量奖依据《大庆师范学院教师工作量计量办法》(庆师院发【2005】14号)计算。
(三)外聘教师课时费
外聘教师课时费依据《大庆师范学院关于外聘授课教师的若干规定》计算。
四、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
1.奖励金额来源于按学校有关规定不享受奖金人员的奖金、因违反学校或学院有关规定而扣发的奖金。
2.累计的奖励金额全部用于获得奖励人员的奖励。
3.为调动教师教学、科研以及参加各项活动的积极性,主要从教师的教学业绩、科研业绩和对学院和学校的贡献度等方面考核,用积分来计量,其标准如下:
⑴论文、著作奖
公开在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且被CSSCI检索的论文一篇或中央级出版的专著一部20分。
公开在国内一级学术刊物或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均为第一作者)1篇或中央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均为第一作者))1部15分。
公开在国内二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均为第一作者)1篇或地方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均为第一作者)1部8分。
公开在国内三级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均为第一作者)1篇4分。
公开在国内三级以下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均为第一作者)1篇2分。
⑵科研立项奖
已鉴定的国家一级项目主持人15分。
第一参与人15×0.7分。
第二、三、四参与人15×0.6分。
第五、六参与人15×0.5分。
已鉴定的国家二级项目主持人10分。
第一参与人10×0.7分。
第二、三、四参与人10×0.6分。
第五、六参与人10×0.5分。
已鉴定的省一级项目主持人10分。
第一参与人10×0.7分。
第二、三参与人10×0.6分。
已鉴定的省二级项目主持人8分。
第一参与人8×0.7分。
第二、三参与人8×0.6分。
已鉴定的市(局)级项目主持人4.5分。
第一参与人4.5×0.7分。
第二参与人4.5×0.6分。
已鉴定的校级项目主持人3分.
⑶教研立项奖
已鉴定的国家一级项目主持人15分。
第一参与人15×0.7分。
第二、三、四参与人15×0.6分。
第五、六参与人15×0.5分。
已鉴定的国家二级项目持人10分。
第一参与人10×0.7分。
第二、三、四参与人10×0.6分。
第五、六参与人10×0.5分。
已鉴定的省一级项目主持人8分。
第一参与人8×0.7分。
第二、三参与人8×0.6分。
已鉴定的省二级项目主持人7分。
第一参与人7×0.7分。
第二、三参与人7×0.6分。
已鉴定的市(局)级项目主持人4分。
第一参与人4×0.7分。
第二参与人4×0.6分。
已鉴定的校级重点项目主持人3分。
⑷科研、教学改革成果奖
国家级科研成果主持人15分。
第一参与人15×0.7分。
第二、三、四参与人15×0.6分。
第五、六参与人15×0.5分。
省级科研成果、教学改革主持人10分。
第一参与人10×0.7分。
第二、三参与人10×0.6分。
市(局)级科研成果、教学改革、省级创作成果奖励主持人5分。
第一参与人5×0.7分。
第二参与人5×0.6分。
校级科研成果、教学改革、市(局)级创作成果奖励主持人2分。
⑸学科竞赛指导教师奖(指国家政府部门举办的)。
国家级学科竞赛指导奖8分
省(部)学科竞赛指导奖5分
市(局)级学科竞赛指导奖3分
校级学科竞赛指导奖1分。
⑹教学建设奖
二级学科负责人,完成学期学科建设任务6分。
学科方向负责人,完成学期学科建设任务5分。
专业负责人,完成学期专业建设任务6分。
省级教学名师15分。
校级教学名师8分。
省级教学团队主持人15分。
第一参与人15×0.7分。
第二、三、四参与人15×0.6分。
第五、六参与人15×0.5分。
校级教学团队8分
第一参与人8×0.7分。
第二、三参与人8×0.6分。
第四、五参与人8×0.5分。
省级精品课主持人15分。
第一参与人15×0.7分。
第二、三、四参与人15×0.6分。
第五、六参与人15×0.5分。
校级精品课主持人8分。
第一参与人8×0.7分。
第二、三参与人8×0.6分。
第四、五参与人8×0.5分。
校级优秀课主持人5分。
第一参与人5×0.7分。
第二、三参与人5×0.6分。
第四、五参与人5×0.5分。
⑺教学大赛奖
获校级教学大赛奖5分。
⑻教学质量优质奖
获校级教学质量优质奖8分。
⑼艺术类比赛奖
获国家文化部、中宣部、中国文联(含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组织的大赛一等奖15分。
获国家文化部、中宣部、中国文联(含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组织的大赛二等奖12分。
获国家文化部、中宣部、中国文联(含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组织的大赛三等奖10分。
获省文化厅、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音乐家协会、省舞蹈家协会)组织的大赛一等奖10分。
获省文化厅、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音乐家协会、省舞蹈家协会)组织的大赛二等奖8分。
获省文化厅、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音乐家协会、省舞蹈家协会)组织的大赛三等奖6分。
获市文化局、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音乐家协会、市舞蹈家协会)组织的大赛一等奖6分。
获市文化局、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音乐家协会、市舞蹈家协会)组织的大赛二等奖4分。
获市文化局、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音乐家协会、市舞蹈家协会)组织的大赛三等奖3分。
艺术类参展当评委的(由国家正规部门举办,有正式邀请函的)。
国家级15分。
省级10分。
市级8分。
⑽个人音乐会、舞蹈专场等。
在首都,由中国音协、舞协举办个人音乐会、舞蹈专场15分。
在省会或其他城市,由省音协、省舞协举办个人音乐会、舞蹈专场8分。
在大庆市或学校举办个人音乐会、舞蹈专场3分。
⑾特殊贡献奖
组织、策划、展演、参加活动等作为特殊贡献奖,一等10分,二等6分,三等3分。
4.对获得奖励教师的奖励金额分配采用如下公式:
某教师的奖励金额=某教师的积分
(二)惩罚措施
1.没有授课任务的教师,不发月度奖。
2.学校派出脱产参加读博(硕)、访学、课程进修等学习人员的奖金,按学校规定发月度奖的80%。
3.旷工0.5天,扣发当月月度奖的50%。旷工1天,扣发当月月度奖的100%。
4.由本人原因(调转、探亲、病事假等)当月出勤不满15天者,不发当月月度奖。
5.职工因结婚、生育、接受节育手术、发生公伤、健康疗养、病疗原因不能工作的,其奖金发放依据《大庆师范学院奖金分配办法》( 庆师院发[2004]22号)执行。
6.各类院校毕业生、新调入职工,其奖金发放依据《大庆师范学院奖金分配办法》( 庆师院发[2004]22号)执行。
7.发生教学违规、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除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外,还需扣发当月的月度奖。⑴发生教学违规的,扣发当月月度奖。⑵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扣发2个月月度奖。⑶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扣发3个月月度奖。
8.因个人原因,没有按时完成各级领导或职能部门布置工作任务的,对学院没有造成影响的,扣发当月月度奖的50%,对学院造成一般影响的,扣发当月月度奖,对学院造成重大影响的,扣发2个月月度奖;对学院安排重要任务推三阻四不执行的,扣发当月月度奖,并在全院大会通报批评。两次以上扣发2个月月度奖,并在全院大会做检讨,性质严重者调离教师岗位。
9.寒暑假期间来校值班视同上班,对迟到、早退和旷工的处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10.期末考试期间监考因迟到、早退以及因监考失职造成学生作弊现象发生而被巡考人员发现的教师,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外,扣发全部监考奖励金额。
11.因故不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会议及各项活动,事假扣发当月月度奖10%,病假扣发当月月度奖5%。无故旷会按旷工处理。
12.本办法的未尽事宜,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